第97章_细说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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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章

  光绪元年正月元旦(1875年2月6日),他们离开八莫。十二天以后,他们越过中国国界。

  第二天,柏郎上校接到一个探子的情报,说:前边有埋伏。柏郎上校于是停下来,不敢再进。马加理说:“我从昆明来的时候,一路上并无阻挡,而且驻防在腾越的李协台(李珍国)对我很客气。我先走,给你们打前站。”

  他带了六个中国人先走,其中有一个是云南人、五个是外省人。果然,他到达腾越安然无事,就写信通知柏郎上校,放胆前进。

  正月十七日,柏郎上校及其队伍到达腾越,没有见到马加理。二十三日,他发现整个队伍被当地的老百姓包围,慌忙下令撤退,一面放枪一面快跑,这叫做“且战且退”,跑了两天安全回到八莫,未损一兵一卒。

  柏郎上校在退向八莫的途中,听到马加理被杀的消息。

  马加理是在正月十六日被杀的。杀他的究竟是准?到今天仍是悬案。可能为民团,可能为当地人民,也可能为正规军。与他同行的一位云南人幸免于难,五位外省人皆死。

  署理云贵总督的云南巡抚岑毓英相当糊涂,有了这样“大事”,竟然不向清廷奏报。

  总理衙门在二月十一日接到威妥玛提出六项要求的照会,才知道马加理被杀,威妥玛是在二月初四日由伦敦的印度事务部(IndiaOffice)发来的电报获得消息。

  他提出六项要求:(一)由英国官员陪同中国政府人员赴云南查办,(二)准英属印度当局再派一个探险队进云南;(三)中国政府拿出十五万两交给威妥玛,备作将来赔偿抚恤等费;(四)依照条约,让威妥玛专为此事觐见(两宫皇太后);(五)依照条约,不得于关税及子口税以外,对英国货品抽取其他税厘;(六)立即惩办应负此事件责任的官员。

  (威妥玛对英国政府报告,只说提出了前三项要求。其后,英国政府给他批示,第一、第二两项尚可,对第三项“暂不置评”。)

  总理衙门答复他,在原则上接受前三项要求,其余三项与本题无关。

  同时候,驻华的其他各国公使一致认为威妥玛小题大做,不该提出那后三项。于是威妥玛在八天以内,又给总理衙门十几次照会,时松时紧把各项要求忽减忽加,弄得清廷啼笑皆非。清廷派湖广总督李瀚章为查办大员,威妥玛也派了使馆秘书格维纳陪同前往。

  李瀚章与格维纳在八月间到达昆明。岑毓英把捉来的十名当地土著居民交给李瀚章审问,请格维纳观审。

  李瀚章问其中的一个:“是你杀了马加理吗?”

  岑毓英的翻译官:“大人说,你的名字是腊都吗?”

  腊都点头。

  李问:“你怎样杀马加理?”

  翻译官:“大人说你在山上砍柴,怎样砍?”

  腊都用手比斧,作砍柴状。

  李问:“有没有人指使你?”

  翻译官:“大人说,你喜欢不喜欢吃蛇?”

  腊都摇头。

  结果,腊都与其他十个土著居民,均定了死罪。李瀚章与格维纳均被蒙在鼓里,腊都等人自然更莫名其妙。

  岑毓英自己十分得意,以为略施小汁,便把钦差大臣与洋人敷衍过去。但李瀚章与格维纳一离了昆明,这些无辜被捉的土著居民就“翻供”。威妥玛的耳朵长,有在缅甸的英国人给他写信。

  威妥玛怒不可遏,找总理衙门算帐,要砍岑毓英的头。

  威妥玛要求把一干人犯连同岑毓英,押到北京来复审。同时要求:李瀚章受人蒙蔽,也该治罪。总理衙门应付他的办法只是一个“拖”字。

  拖到光绪二年五月二十四日(1876年6月15日),威妥玛下了使馆的旗,率领使馆全体职员与眷属离开北京,到天津搭船去上海,又调英国兵船向渤海前进,做出想打仗的样子。

  清廷这才着了急,特派李鸿章作“全权大使”,负责对威妥玛办交涉。

  李鸿章找出总税务司赫德作调人,去上海向威妥玛转圜。

  原来威妥玛去上海,一面是先作一个姿态,一方面也是为了利用上海的海底电线,向伦敦请示可否动武。伦敦的回答是:“不准动武”。

  于是,他虽则生平极瞧不起赫德,见了赫德的面却变成很容易商量的样子。李鸿章托赫德劝他回天津,他不好意思。倘若要李鸿章以“北洋大臣”的身份纡尊降贵,到“南洋大臣”所管的上海向威妥玛请教,也好像是出乎情理之外。折衷的办法,是在烟台会面。

  《细说清朝》一二一、烟台条约

  威妥玛在六月二十一日(8月10日)就到了烟台,李鸿章在二十九日也到。两人从七月初三谈起,谈到二十六日(9月13日),谈妥了《烟台条约》,签字盖印。

  这《烟台条约》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马加理事件的解决办法;第二部分是规定使领人员与中国官员之间的往来礼节;第三部分是扩充英人在华的商业机会。

  就第一部分而沦,威妥玛的“宽大”出人意料之外。不仅岑毓英无须严办,连“已革都司李珍国”,与“凶手”腊都等十一人都一律释放。条约之中,并无关于岑毓英、李珍国、腊都等人的条文,这是在会谈的中间,由威妥玛向李鸿章提出后,取得李鸿章同意的。李鸿章起初还建议将李珍国、腊都等人的罪刑酌减,威妥玛却坚持要一律免罪:他的理由是,如果要办就该办岑毓英,事实是岑毓英激动官绅,官绅怂恿李珍国,下手的是李珍国所派的人,不是“野人”;“你们既不肯办岑毓英,那末李珍国与腊都等人也都不该办”。威妥玛而且告诉李鸿章,在李珍国被革职逮捕以后,他的家眷已被英国驻缅甸新街的领事接了去,加以收养。《烟台条约》规定:对被害人的抚恤金为二十万两;派往英国的道歉特使,剋期启程。案子解决的经过,由李鸿章上奏朝廷(奏文须经威妥玛同意),由朝廷发表谕旨,颁给总理衙门,通知各省督抚,写成告示张贴,再由威妥玛通饬各口领事,派员会同“地方大吏”所派的“妥员”,前往各处查看这些告示。

  英国可以派军官驻节大理或云南其他城市,为期五年。英属印度当局可以再派一个探险队来云南。云南与缅甸之间的贸易,另规定细则。

  《烟台条约》的第二部分,规定各国使领人员与中国官员往来的礼节,但也包括领事裁判权的进一步具体细则,“只能视被告为何国之人,即赴何国官员处控告原告。原告为何国之人,其本国官员只可赴陪审官员处观审。倘观审之员以为办理未妥,可以逐细辩论,庶保各无向隅。”

  《烟台条约》的第三部分是涉及通商各项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开芜湖、宜昌、温州、北海(合浦)四口。其次是,准许英国商船在安徽(铜陵县的)大通、安庆,江西的湖口,湖北的武昌、(嘉鱼县的)陆溪、沙市等处停泊,由中国民船起卸货物。

  大通等处,不作为通商港口论,换言之洋人不得居住贸易、设立行栈。重庆呢,虽则此时轮船尚未能到(三峡的石滩有待清理),清廷答应将来轮船能到之时,一定开为商埠。

  洋人把居留地变成所谓“租界”,又窃占了警察权、收税权与组织整个“市政府”的权力,原是上海一隅因太平军的威胁而产生的特殊现象。

  《烟台续约》对“租界”作了近乎正式的、法理上的承认。“新旧各口岸,除已定有各国租界应毋庸议,其租界未定各处,应由英国领事官会同各国领事官与(中国)地方官商议,将洋人居住处所,划定界址。”

  出入口货物,除了鸦片以外,概只缴百分之二点五的子口税,以代替全国各地重重叠叠的厘金,早就有了条约上的规定。《烟台条约》重新予以强调。

  关于鸦片的进口税,自从《南京条约》订立以后,列强一向准抽高于百分之五的税率,并且不坚持以百分之二点五的子口税代替厘金。换句话说,各地厘金照抽,视如“土货”。

  《烟台条约》规定鸦片的各地厘金不妨也在上海于进口时一次缴纳,由商人说明,某一提单内之鸦片将经由何省运往何省,由海关代为汇合算清。

  洋商纳完关税以后,又将洋货运走出口,所付的关税例应退还。这洋商倘若把他的货运出中国的甲口以后,再运入中国的乙口或丙口,则原在甲口缴付关税的收据,可以作为凭单,持往乙口或丙口,以免重缴一次关税。《烟台条约》规定,这收据的有效期限定为三年,期满无效。

  在英属香港的外海,常有中国粤海关的小汽艇巡逻缉私,香港政府认为不便。《烟台条约》规定,此事交由中国地方官、粤海关与香港政府三方面派员会商改良办法。

  《烟台条约》签订以后,清廷很迅速地予以批准。英国政府却延至光绪十一年,等候曾纪泽再签《烟台续约》十条,才肯批准。

  续约把本约之中划定租界界限的条文取消,为的是让租界可以不断地扩大下去。续约也把鸦片应纳的关税与厘金加以硬性规定,每箱(一百斤)关税三十两银子、厘金八十两银子。

  《细说清朝》一二二、苦命皇帝光绪

  光绪皇帝五岁即位,十八岁大婚,十九岁受慈禧“归政”,二十九岁被因,三十九岁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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