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9章 争议焦点_草根律师也有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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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9章 争议焦点

  中午吃过午饭后,王川送走了赵记者,就在他准备收拾案卷回家之时,小郭快步走了过来。

  “王律,门口有个咨询的,他说是咱们楼下的。”小郭道。

  “你把他带到会议室吧,我马上过来。”王川见周围自己团队的律师都不在,新入团队的岳珊也跟着杜文慧去了顾问单位,只好自己接待客户。

  “您好,我是王川律师。您有什么需要咨询的吗?”王川问道。

  “您好,我姓丛,我们公司在七层。我想跟您咨询下公司方面的事。”面前四十多岁的男人,扶了下眼镜,严肃认真道。

  “您说!”王川道。

  “我们公司有三个股东,大股东持股百分之六十,另外一个小股东持股百分之三十,我持股百分之十。

  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大股东,我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几年公司业务不好做,欠了不少外债。

  前不久我们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了,我琢磨着反正出资款我都实际交纳了,即便公司被查封了,也应该不会有我什么事,毕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大股东。

  但是前两天我去买飞机票出差,结果发现我被限高了,买不了飞机票,后来我询问法院才知道,因为我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欠债不还,被拉入黑名单了。

  我跟法官解释了半天,结果人家告诉我,他们不管谁是大股东,谁是实控人,我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债权人申请,公司被拉入黑名单,我也要被限高。

  我就想问问,像我们公司这种情况有没有办法把我的限高解除?”丛姓男人道。

  “您说的这事我们还真没有什么好办法。”王川摇摇头道。

  “哎!这事闹的,我也不是公司实控人,公司前几年的收入我也没得多少,结果公司夸了,三个股东只有我受损!这不公平啊!”从姓男人哭丧着脸道。

  “丛先生,您这事,我们确实没有什么好办法。”王川一脸同情道。

  看着客户垂头丧气的走出律所,王川一脸的无奈,律师也不是万能的,很多时候针对很多客户,也只有叹息的份!

  次日上午,王川和媳妇吴鸿雁坐在书房内,翻看着眼前的案件材料,房间内放着一个白板,上面有王川书写的整个案件发生和发展的时间线,以及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做出裁判结果的时间和简要内容。

  此时的王川放下了手中的判决书,凝视着白板。

  “我在把案件梳理一遍,你总结下争议点,咱再讨论下。

  一、去年一月,当事人马哲在桥梁施工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二、同年二月,马哲父母与肇事方达成一致,由肇事方一次性赔偿马哲父母百分之五十的损失,三十八万元。

  三、密云法院出具判决书,认为工程公司应承担雇主责任,因肇事方已赔偿了百分之五十,工程公司支付马哲父母另外的百分之五十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密云劳动仲裁委出具裁决,认定马哲与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随后工程公司不服,向密云法院提起诉讼,密云法院判决认为工程公司将工程非法转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工程公司与马哲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程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五、马哲父母向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该局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这就是案件的整个过程,怎么样?”王川看向吴鸿雁道。

  “我觉得这个案子有几个争议点。

  首先,根据判决书中法院调查的事实,马哲在参与桥梁施工过程中,在劳动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其后肇事方与马哲的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给付一次性赔偿金三十八万元。

  在已经获得赔偿金的情况下,如果再申请工伤赔偿,是否涉及一事双赔的问题。

  就目前我知道的情况,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当事人已经获得肇事方赔偿的情况下,工程承包方不应再支付赔偿金。

  也有法院认为交通肇事和工伤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交通事故赔偿,一个是工伤赔偿,两者不矛盾,也不冲抵,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意见不尽相同。

  但是如果不是工伤而是雇主责任,那就另说了,一般认为在肇事方赔偿的情况下,雇主负补充赔偿责任,与本案已有的法院判决内容一致。”吴鸿雁道。

  “嗯,你说的这个问题我也想到了,不过看本案法院的判决,认定本案的承包方工程公司与马哲存在雇佣关系,法院以雇员在从事雇佣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另外百分只五十的责任为由,判决工程公司支付马哲父母死亡赔偿金二十四万一千元。该判决的数额是对交通肇事赔偿的补充。

  从这一点上推断,如果马哲的家属再次申请的是工伤赔偿,不应该会受到交通事故赔偿的影响。毕竟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

  你接着说,还有什么?”王川道。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是认定工伤的前提!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因为建筑施工和矿山企业经常会把一些项目或者业务违法分包给个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上述通知的意义在于,强行的认定承包方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从而使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证他们的权益。

  从本案看,劳动仲裁委确实是按照上述通知精神审理的案件,也认定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吴红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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